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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6-24 04:21:53 来源:产品中心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川办发〔2024〕3号)及《四川省眉山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眉府办发〔2024〕1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省上统筹、市级负总责、县(区)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区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液化天然气)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各类在建工地临时食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摊贩;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一)科学制定方案。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气、供电企业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积极对上述“三类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用气、用电需求情况,并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彭山区“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

  1.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前)。区住建局牵头组建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附件1),专项协调、推进、督导和集中改造工作。按照行业、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完成对本行业、本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全覆盖拉网式调查摸底,并于2024年2月9日前基本完成《四川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系统》改造用户个人信息填报,2024年2月23日前核定最终改造用户名单。

  2.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2月23日前)。各单位按照省、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涉改用户改电、改气安全性、经济性、补贴政策宣讲,完善改造清单,开展方案设计、工程预算、签订改造协议(合同)等工作。

  3.集中攻坚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各单位有序组织城市(县城)辖区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工作,及时督促燃气企业、供电公司依照协议(合同)签订时间有序进行实施工程,改造一户验收一户,确保改造安全和质量。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开展集中改造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改造工作。

  4.验收巩固阶段(2024年6月25日前)。进一步巩固彭山区城市(县城)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工作成效,对未完成改造的彭山区城市(县城)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责令眉山市彭山区通力燃气有限公司停止对其供应液化石油气,对未完成改造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并且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完善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固化规章制度,建立按时进行检查、有关部门联合抽查、网格化巡查等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落实好安全用气宣传和警示教育。

  (三)加快实施改造。区住建局牵头加强统筹协调,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成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免收占道费用。燃气、供电企业要切实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按期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同时也加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加强价费监管。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改气、改电改造费用进行审议定价,督促燃气、供电企业规范安装工程费用,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零费用”政策,不得将建筑区划红线外投资转嫁给用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验收费、开户费、扩容费等已明令禁止的费用,不得违背市场行情高估冒算改造费用。

  (一)专班职责。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每周调度各街道、相关镇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通报,不定时进行督导,筹备召开工作推进会。

  (二)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会同市场监管、住建、经信部门指导管道燃气、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对“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全区工程安装平均收费水平,推动信息公开。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简便安装流程,统筹推进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督导按期实施改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以及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及时查处改造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新开办餐饮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告知相关用气要求。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积极努力配合用户做好“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兑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审计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无理阻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餐饮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文广旅、教体、民政、国资金融、商务、机关事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督导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饭店、学校(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商业综合体、酒店、机关单位等领域开展各行业厨房或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三)属地职责。各街道、相关镇根据“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基础资料和摸底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做好用户宣传发动、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严控新增餐饮用户在不安全环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企业职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按照标准规范制定简便安装流程,执行优惠收费标准。负责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及质量安全控制,按期完成改造。供电企业负责做好“瓶改电”相关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负责投资实施“瓶改电”外部公用配电设施改造(至表箱),指导“瓶改电”用户户内用电设施改造,按期完成改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积极努力配合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在改造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履行供气义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做好用户退户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对拒不配合且存在较大用气安全风险的用气场所按规定停止供气。

  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单位食堂及管理经营性餐饮场所涉及的改造不纳入奖补范围。

  1.瓶改管:建设费用包含红线内管道施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紧急切断电磁阀、表具表箱等安装费用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验收等相关联的费用(不包含灶具费用)。

  2.瓶改电:外部公用设施改造(至表箱)费用由供电公司出资,内部电气化改造及相关灶具更换费用由政府补贴一部分,用户自行承担一部分。

  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6月20日实施“瓶改管”“瓶改电”的彭山区主城区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以验收日期为准)。

  1.瓶改管:采取由“用户承担建设费用的30%,管道燃气公司承担建设费用的30%,政府补贴建设费用的40%”的补贴政策。

  2.瓶改电:完成气改电改造的餐饮场所,按照更换的电灶具用电总容量每千瓦补助300元,每户补助上限为10000元,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对餐饮场所不符合餐饮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使用非标电灶具的一律不予补助。

  3.同一户同时实施“瓶改管”“瓶改电”的用户都能够分别享受“瓶改管”“瓶改电”补贴。

  1.瓶改管:各阶段实施完成后,由管道燃气企业统计汇总提出申请并附户档资料(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燃气安装合同、预算清单、完工验收资料、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正式发票),经属地镇(街道)和燃气企业验收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复核,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区住建局,区住建局统一拨付给管道燃气企业。

  2.瓶改电:各阶段实施完成后,由用户附户档资料(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电”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改造前后对比照片、购买电炊具的正式发票、产品合格证)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属地镇(街道)和电力公司验收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复核,再由区财政局向区住建局拨付相关补助资金,区住建局拨付给用户。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行业、属地管理责任,涉改区级部门、各镇(街道)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消化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建立统筹、齐抓共管燃气和供电企业积极跟进的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联动监管、联合执法,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组织推进,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充分的发挥燃气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每周调度进度情况,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指导,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积极筹措资金,提前招采设备管材,鼓励燃气、供电企业先行垫付安装,通气、通电时用户付清有关费用。区财政对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及时兑付补贴。

  (三)加强措施配套。对“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涉及市政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行政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手续办理,对涉及的相关联的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管道燃气、供电企业对用户申请改造实行“一站式”服务,签订合同后,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强督查问责。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若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对应改不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餐饮企业,住建部门要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市场监管、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暂停其营业。对未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场所及用户,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力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用户主动参与、积极努力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到位。

  附件:1.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为加强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眉山市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彭山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林中飞兼任办公室主任。如遇人事变动,成员单位自行调整,并向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经现场验收,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已改造完毕,改造内容符合国家燃气工程相关规范要求,准予验收通气。

  经现场验收,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为我辖区主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已改造完毕。

  燃气企业需附以下资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燃气安装合同、预算清单、完工验收资料、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正式发票。

  本人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愿意接受属地与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经现场验收,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已改造完毕,改造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准予验收通电。

  经现场验收,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为我辖区主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用户,已改造完毕。

  申请人需附以下资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改造前后对比照片、购买电炊具的正式发票、产品合格证。

  本人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愿意接受属地与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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